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作为实践概念进入中国近二十年的今天,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与学科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经过这些年的实践与探索,有关非遗的保护、传承、发展、产业、消费、伦理、共同体等概念关系和法律规则等问题逐渐清晰,有些悖论也得到较深入的辨析。现在,从这些广义概念的讨论开始转向对“非遗进校园”和“学科建设”等具体实践操作的探讨,对此,无论是从传承人或传承人共同体、学者或学科,还是社会或国家发展的角度来看,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本文试图集中讨论非遗从社会实践到(高校)“学科建设”过程中需要澄清的一些问题,其出发点(核心命题)是: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实践概念,而“文化遗产”是一个学术和学科概念,所以,在学科建设中,“文化遗产”应该,而且可以,构成包括非遗在内的学术话语体系,体现出跨学科特质。为此,在进行非遗教育与学科建设中,有必要首先完成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到“文化遗产”的概念转换,进而构建“文化遗产”的学科范式,将其发展为常规学术范畴并形成学术共同体。这个命题的前提如下:
前提一:在概念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文化遗产”包括“非物质(无形)文化”与“物质(有形)文化”。但是,“非物质文化”与“物质文化”不等同于“精神文化”与“物质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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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二:“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存在的物质和精神基础,是国家认同、群体认同的基础,也是民众日常生活的基础,失去“文化遗产”意味着该文化群体或国家的文化传统濒临消失。同时,“文化遗产”的概念虽然有待于继续界定和辨析,但它目前在国际学术界已经成为一个学术概念,并与“历史”“学科史”和“传统”等相关概念一同存在于每个学科,因此,对“文化遗产”的跨学科整合与重构,会有助于将“文化遗产”概念融入教育、知识、国家认同,以及个人和群体的认同的体系,成为维系不同层面的认同机制的一部分。
前提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一个实践概念和政策概念,同时也是一个特定历史阶段的特定政治经济概念。这个概念是对人类文化多样性的新认识的结果,是“非西方文化”在世界文化中争取平等权利的手段,当然也是有助于界定和理解“人类文化遗产”的概念。作为“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术性研究不仅有助于指导实践,也有助于对“文化遗产”进行学科化建设,因此,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术研究,需要以“文化遗产”的学术概念和范畴为前提。
前提四:以“文化遗产”作为学科化建设的学科基础概念,必须首先明确,“文化遗产”的学科性在于它的多学科性,即“文化遗产”存在于多学科的知识体系和研究范畴,也因此需要从多学科视角将其作为研究对象和领域,发展出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理论。或者说,对“文化遗产”的学科建设不能将其等同于“历史”“文学”等相对独立的学科,而应关注其独特的多学科性,并从不同学科视角摸索出“文化遗产”的阐释理论。
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性概念转化为“文化遗产”的学术概念,不但可以充实现有的教学与科研体系(包括学科知识结构与地方知识及其谱系),以及相关学科的理论与方法体系,而且对强化国家认同,丰富个人与群体生活也十分必要。一百多年来的中国,在国家认同重建中所遇到的最大挑战就是如何认识、传承、发展、丰富自己的“文化传统”或“文化遗产”,并能坚守自己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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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从三个方面对这个命题做扼要说明。
一、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到“文化遗产”的概念上的扩延是非遗进入学术领域的一个重要前提
首先,非遗是来自“联合国”的法规性和框架性概念,是一个实践概念或指导实践的概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于1970年代构建了“遗产”概念,而后到2003年又发展出非遗概念,并在2016年提出“伦理原则”等概念与原则以便修正和完善之前的概念。这些概念及其修正表明了它们是指导实践的框架性概念,需要因时代和社会不同做出不断修正。例如,从自然遗产到文化遗产,从物质文化遗产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有形遗产到无形遗产),从文化多样性到伦理原则,甚至在中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日”改为“文化与自然遗产日”,等等。
那么,在中国的语境下,如何理解“文化遗产”的内涵?一个路径是从对“民间文化”的概念来理解中国的文化传统和民俗实践。例如,钟敬文在20世纪30年代就提出“民间文化”的概念,甚至想用这一名词取代“民俗”一词。到了20世纪80年代,钟敬文甚至拟用这个名词去代替“民俗”一词,而把民俗学称为“民间文化学”,并认为民俗学的范围将包括民间文化全部事象。可见,“民间文化”概念体现了一种对文化传统或文化遗产的理解。当然,以中华民族文化传统或传统文化来理解文化遗产也是一种大众性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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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外延小且具有排斥性的概念,甚至是个矛盾的概念,因为“非物质”本身是不明确的概念。对此,除了需要厘清“遗产”前的三个修饰限定概念:“非”“物质”“文化”(对应着外文的概念,如英文的in-非、tangible-物质/有形、cultural-文化)之外,还必须澄清这三对概念:遗产与传统;非物质与物质(或无形与有形);文化与自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法律,“遗产”概念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其中,构成“遗产”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是:“遗产必须是财产”,而财产指的是“有形”的财物,而不是无形的概念或精神意志。但是,用在“文化遗产”中时,“遗产”超出了个人和法律层面的意义,成为一个社会的历史和传统,可以是历史遗留下来的精神财富或物质财富之总和。因此,才有了“有形”与“无形”遗产之分。
关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中国学者在概念术语的翻译上已有过较深入的解读,并与日本和韩国的用法有过比较。其中的“非物质”与“物质”(无形与有形)的对立观点或悖论已经被证伪,即“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无形的和有形的”。中国政府从2006年开始法制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日”在2017年改为“文化与自然遗产日”。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从产生到发展,是一个不断修正的过程,那么,在不同社会,不同历史阶段,以及不同实践和学术语境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遗产”概念也需要有不同的界定和阐释,由此明确不同主体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目的的使用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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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作为实践概念,近二十年来的确有“‘非遗’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的现象。这似乎有一定道理,但同时也出现了悖论,例如,在实践层面(如申报、审批、宣传等),非遗被等同于“优秀传统文化”,可“优秀”“传统”又没有清晰的界定。目前,被列为四级非遗名录的项目已经达到数千种。但是,我们必须清楚,非遗这个实践概念在不同阶段有着不同含义与目的。
产生阶段:非遗是为了让全世界关注人类文化遗产,提倡传承和保护人类的多样文化,特别是承认那些曾被殖民的国家拥有对自己的文化传统的主权。这不仅是在文化意义上,也是在政治和意识形态上对欧洲中心主义和殖民主义思想的再次宣战。1970年代,非遗开始被用在国际话语中,并且是从南美洲开始的,而同时美国和英国等部分国家不认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这些事实就说明了这一点。
发展阶段: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的颁布、生效,直至今天在各国的实践,非遗已经在各地“在地化”或“本土化”,尽管有的地方使用的是不同术语。同时,当代发展起来的公共民俗学(public folklore)所从事的也多是非遗保护工作。此外,“可持续发展”也成为与非遗肩并肩的一对概念。这些都体现了在保护人类文化多元发展中坚持多元文化论(multiculturalism)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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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熟阶段:通过上述的各种实践,各国各地陆续颁布、实施了具有各自社会和文化特点的法律与法规,利用非遗的国际话语权,使对本土“文化”和“传统”的保护制度化和法律化。正是在这个阶段,非遗概念的实践性开始转向学术性,并开始从学理上反思非遗是否可以发展成为“学科”。对此,需要将非遗置于更广泛的人类文化、人类实践、人类智慧等范畴来考虑,而不应只是从学科建设的行政和机构以及经费角度来思考。
同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产生说明了它不是学术概念,尽管此后将其转化为学术概念的努力一直不断。正如高丙中所指出的,要想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社会工程术语”“从工程概念[转换]到学术概念,还有很长的一个过程。我们要努力建立它与既有学术、知识体系的联系,通过这种联系而对这个概念的意义和意味有不断深入的理解,从而对所涉及的社会现实问题、实践有更强的关怀能力。学术并不只是为了学术本身”。要想完成将这个实践性的“工程概念”向学术乃至学科概念的转换,有必要将其扩大到“文化遗产”的概念,并将非遗作为“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来达到相辅相成的目的。
二、学术概念与学科化的有机关系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实践概念转向“文化遗产”学术概念的过程中,不应把“非遗进校园”等同于学术化或学科化。首先,“非遗进校园”应该细分:非遗进幼儿园、小学、中学和高中,甚至进大学应该有不一样的实践方法与目的。其中,可以有三个层面或阶段性的目的。
第一个是“认知”层面,也就是对传统文化的了解与感受,甚至是习得。在这个层面,非遗进校园是对文化遗产的重视、关注、尊重,是寻根、守根的做法,是国家认同应该、必须做的。近现代的中国曾经有过对文化之根的否认,也由此在“西化”中失去自尊和自信。难得的是,中国文化内在的“自愈机制”使中国重新寻得其文化之根,获得自觉和自愈。现在,“非遗进校园”就是对根的认知,是传承和坚守根的必要做法,对个体的成长、成熟乃至国民教育来说都是非常必要和有意义的事。
第二个是在“认知”层面之上的“感悟”“理性化”与“学术化”。通过“动眼”“动手”等实践,培养和发掘潜在传承人、工作者、爱好者,以及可能从事公共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管理、社会工作、心理咨询等工作的人员。当然,大众教育是必要和必然的基础。即使是产业化和商业化行为,也对民众了解历史,增强民族自信与认同有着重要意义。
第三个是“传承”性的“专业”教育,培养“传承人”和有关文化工作者(与文化产业管理等相结合)。近二十年的实践已经为非遗的保护与传承摸索出了符合中国现实的路径,也为转向“文化遗产”的学科理论化,以及有关传承人的理论与实践等问题提供了有益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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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者应该是有机结合的一个整体。从幼儿园到高中,应该以“认知”层面的感知性的普及教育为主,培养潜在的传承人和工作者;大学便可以侧重两个“发展方向”:“实践性”的传承人或文化遗产工作者,以及“学术性”的理论研究者。当然,其中的传统知识教育是前提。正如民俗学者鞠熙和贺少雅通过观察所发现的,十余年来中小学的非遗传承实践存在着与“传统文化传承”在课堂形态上的分野和分层,造成了非遗传承的窘境。究其原因,一是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个概念之间存在差异;二是非遗传承很大程度上受制于非遗保护理论的主要建构者即民俗学科的研究范式和理论体系,诸如文化分层理论、乡土情结等;三是与非遗本身的传承特性有关;四是受到相对单一的传统教育模式影响。对此,她们认为,“民俗学家应结合当前的学科研究范式转向,构建符合时代需求和教育规律的非遗传承理论,部分民俗学家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参与非遗教育实践,推动非遗教育;教育政策制定者和实践者也有责任成为非遗教育传承的重要推动者”。可见,“非遗教育”概念需要从不同层面来理解和实践,相关的学术研究也需要首先构建学科范式。对此,杨利慧所辨析的“非遗教育”和“民俗教育”两个概念,有助于理解“教育”的大众普及层面与学术层面的不同,并找到适当的互动路途。
从学科角度来看,中国的现代学科体系与基础理论几乎都是近百年来“移植”西方的体系,因此严重忽视了对中国传统的文化遗产的关注和重视,这也是近百年来中国在国家认同建设中的最重大的挑战。21世纪伊始,在中国,由于多种客观和主观因素,从国家到个人,人们对中国传统、文化遗产等“根”的“认知”和“感悟”发生了实质性变化。
一百多年前,中国文化被视为具有“劣性”或“先天不足”,以至于今天还有许多精英认为“西化”是中国唯一的发展出路。但百年实践证明,中国文化有着“先天”的“优势”(例如,与人类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宇宙观与生命观以及现实生活态度)。之所以有了“价值观”层面的改变,是因为中国文化经过了从“全盘否定”到“客观”认知的阶段,因此也找到了“根”,使中国文化启动了内在的“文化自愈”机制,获得了新的生命力。因此,“文化遗产”的概念不但将“历史传统”与“现在”结合起来,也为非遗开拓了发展空间。
“非遗进校园”是好事,是目前非遗保护所缺失的,是维系个人和国家认同的必要行为,是国家文化自愈机制的体现,但要有明确的阶段性目的和相应的手段。非遗从实践走向“文化遗产”学术是进步,是中国社会、国家、精英、民众的非遗实践的理论提升,是构建基于中国历史与文化的学科体系的良好开端,更是学术体系的国际化。
在探讨非遗的学术化和学科化转向时,民俗学者也在努力探索新的学术路径,并提出需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遗产”进行“批评性遗产研究”。王晓葵从对有关非遗研究范式的思考角度指出,“在民俗学领域,有关‘非遗’的研究,存在严重的‘神学化’的倾向。具体体现在将文化行政认定的非遗的意义和价值,直接挪用为学术研究的结论。然后将分析过程转换成对这个结论的论证和演绎。真正科学的研究,应该摈弃任何预定的结论,将考察对象相对化,对其本质进行学理性的考察”。而郑土有从另外一个角度指出,“现在存在的问题是由于非遗包含的范围极广,是一门跨学科的新型学科,如果不打破高校原有的学科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定位难以明确”。这些对学科范式和学科性的探讨,一方面说明了不能匆忙地将非遗作为独立学科加入到现有的教育体系中,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文化遗产”的跨学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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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学术性与学科性也是两个不相同的概念,需要从实践和理论上深入思考它们的关系。“文化遗产”有学术性,也有学科性;但它的学科性不是单一的,更不是唯一的;它的学科性存在于多学科性,即,必须基于多学科理论与方法才能对文化遗产有学术理论层面的提升,或理论化。所以,它首先应该成为每个相关学科关注的研究领域;然后,从多学科的研究结果中提炼出理论体系,再依此推动各个学科视角的研究和实践。
三、“文化遗产(学)”是(高等)教育知识体系和学术体系的一部分,也是维系中国文化的价值观体系的重要基础
需要明确,非遗概念及其在中国的实践,是策略,是手段,但不是目的。甚至,将非遗的实践概念转化为学术概念也不是为了学术本身。有关的探讨都是过程,而不是目的。而构建非遗的学术话语和学科性的真正目的是,通过非遗实践,促进中国民众更有效地认识、把握和运用中国传统文化,以便由此构建和维系个人认同、中国文化认同、国家认同,并完整理解中国文化传统,最终传承中国文化之“久”的“心性”,也就是中国文化之核心。
围绕这个目的,中国文化经过千百年的实践,发展出了独特的“文化自愈机制”,维系着中国文化的生命力。一个最主要的具体策略就是“本土化”,在坚守中国文化之核心的过程中,以“和而不同”的包容精神,不断吸收新文化,获得与时俱进的生命力。本土化的具体做法可以从三个角度来看:遗产化、传统化、产业化。其机制在于遗产化是继承有用的东西,同时在时间上划出“过去”与“现在”的界线,构建“历史感”,并不断因时间变化而修正,这也是对现在行为的合法化过程;传统化是为了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将“过去”与“现在”联系在一起,获得“历史”和“传统”的权威,强化对遗产应用权的合理化与合法化;产业化是通过经济模式,获得经济基础,然后再从事上层建筑建设。因此,产业化也是遗产化和传统化的前提。
因此,除了积极面对希望将非遗上升到学科性的学术地位的愿望外,还有必要辨析上面所讨论的概念关系和逻辑。例如,民俗学者张勃认为,“经过近二十年的持续努力,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多学科学者共同耕耘的研究领域,并出现诸多研究成果。随着社会需要的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建设应该得到更多重视”。事实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的概念已经被使用和讨论一些年了。也有学者新近提议,在保留现有的民间文艺学和民俗学的学术地位的基础上,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并成为与“民俗学”和“民族学”并列的学科。此外,对“文化遗产学”的构建也是一部分学者的努力方向。
但是,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概念通过“文化遗产”的学科概念融入大学教育体系时,还需要明确这样一些问题:这个过程中所关注的核心应该是什么?这个过程应该是以“学科性”体现,还是以学术性来体现?学科性的体现是什么?学术性的体现是什么?构建“文化遗产”学科与非遗的保护和传承应该有什么样的关系?此外,如何协调学术关系之外的行政管理和经费与人力资源关系?
构建“文化遗产学”学科,可以借鉴民俗学学科,即,将文化遗产学的学科性视为存在于其跨学科性之中的学术概念。或者说,文化遗产研究应该更多关注其学术性,而不是其学科性,这至少应该是当前的阶段性目标。为此,将“文化遗产”纳入或融合到现有的各个学科是最佳路径。例如,王福州以“广义的‘大遗产’观为背景,突破概念畛域,将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视作文化遗产的两种存在形态,展开其内涵和体系的研究探讨”,并提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文化遗产学”。
在此,也许可以设想一下以非遗为学科可能有的课程内容、学术理论与方法的支撑会是怎样的(也许可以做类比的是“文化产业管理”等相关的专业或学位项目情况)。或者可以问,这个学科可以开设哪些课程?比如,除了通过非遗和“非遗学”的入门课,介绍非遗历史、政策、中国的法规、实践情况外,还有什么“非遗理论课”?是否可以有“非遗实地调查方法”“非遗分类方法”等学科必要的基础课程,其中的核心理论视角与人类学、社会学、民俗学、心理学有什么不一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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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理,也可以设想一下以“文化遗产”为学科所能设立的课程(包括相关的理论与方法课)。这样的课程不仅可以是大学教育的“公共课”,也可以结合一些学科,在不同院系开设。例如,无论是科学史还是基础数学和物理,“文化遗产”的内容可以是发掘历史文献和考古资料;可以分析作为文化遗产的建筑技术,如家庭炉灶的搭建,马车、锄头和陶瓷盆碗的制作,等等;其中可能包括的不仅是民间故事和传说,还有圆周率、九章算术等科学知识;甚至可以从科学与医学等知识基础分析信仰如何成为科学发展的一部分,而不是彼此的全盘否定。依此,也可以构想“文化遗产”下面的不同“专业方向”,如非遗和“民间文化”(或参照目前的“非遗分类”来设课)等。
例如,对地震仪、圆周率、玩空竹、跳绳等不应只是作为单一的学科概念或娱乐习俗,而应该纳入学科知识体系,以历史学与科学研究,科学研究与民俗传统,口头与身体等多学科视角来阐释和传承这些传统知识和民俗。再比如,从学写毛笔字,到文房四宝的制作,以致相关的历史、文学、手艺、工艺、技术设备、地域文化、产业与个人生活方式等,通过这样的“格物致知”精神和实践行动才能为文化遗产的“学科化”奠定基础。
相比之下,日本和韩国等国在“非遗教育”(进校园、培养传承人等)层面的做法很值得借鉴,而欧美等国在“文化遗产”的学科建设上也值得参考。例如,美国马里兰州的古彻尔学院(Goucher College)新近成立的“文化持续性研究”硕士学位点,便主要是基于民俗学理论,以文化保护为实践的基础。另外,以“文化遗产”(或“遗产”,其实是指“文化遗产”)为学科和学位点的大学有好几所,如西肯塔基大学、阿肯色大学、蒙大拿大学、新泽西州立大学等都有博士学位。在欧洲,几乎每个国家都有“文化遗产”博士学位点。
可见,在中国设立“文化遗产”研究专业、硕士和博士学位是必要的、可行的,这同时也是在国际学术层面进行跨文化对话交流的一个必要平台和路径,更是对在国际上进行非遗保护经验交流的学理上的支持。尤其有意义的是,一个多世纪来,民俗学在中国的诞生、成长和发展历程与经验可以是文化遗产的学科建设中最直接和有益的参照对象,因为两者应该是联系最密切的学科。
总之,通过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到“文化遗产”的概念转换,我们可以更科学地关注“文化遗产”,这将有助于促进“文化遗产”从政策实践到学术理论的提升,也将推动相关学科的建设,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的保护、传承和发展起到积极的导向作用。但是,在这个过程中,首先要厘清概念关系,明确手段与目的的不同,强调“文化遗产”研究的多学科性,特别是对国家认同和个人生活意义构建的重要性。以此来思考,“文化遗产”的学科建设不但有可行性,更有必要性,尤其是现在,对“文化遗产”的学科建设正逢传承和发展中国文化的历史机遇。
2021年3月初,两则官方媒体报道的消息出现在各个社交平台(无疑相关的报道还会跟进):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中增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列入艺术性门类之下的艺术学理论专业类;南京农业大学文学院获批增设“文化遗产”本科专业。其实,自2016年首都师范大学经教育部审批在“历史学”门类下设立“文化遗产”本科专业后,已有多所高校设立了“文化遗产”专业。对此,许多学者自然会想到有关非遗实践概念的一系列辩论:谁拥有非遗、谁是非遗的传承人、谁有权力拥有非遗等,进而继续探讨:谁决定“非物质文化遗传”和“文化遗产”的学科属性、地位及其学术性的“合法性”、谁拥有和评定相关的学科权威、民族文化“遗产”的学科属性规定与其实践内容和意义该是什么关系等问题。相信只有通过实践才能摸索出有前途的路子。
作者简介:张举文,美国崴涞大学(Willamette University)东亚系教授(美国塞勒姆97301),北京师范大学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与发展中心兼职研究员。
中华美网责编/彭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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